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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2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成效,我局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制定了《北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彩色树种造林工程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造林营林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就做好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彩色树种造林是本市重点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各区县要加强项目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程建设出精品、出成效,充分发挥彩色树种造林在提高林分质量和推进农村生态旅游业、风景旅游业、民俗旅游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2007年度作业设计。

  一是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彩色树种造林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清本区县彩色树种资源分布现状,结合本区县“十一五”林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编制本区县2007-2010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明确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的建设重点、规模和完成时限、建设标准。二是各区县要按照市下达的2007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编写本年度工程建设作业设计,明确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内容、实施时间、施工组织、组织保障等内容,并提供比例尺为1∶10000的作业设计图和相应的统计表格。请各区县将2007年度作业设计、2007-2010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分别于2007年的3月10日、4月30日前报市园林绿化局。
  三、坚持高标准建设,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彩色树种造林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建设质量标准,增加科技含量,做好技术指导及科技服务,加强工程检查监督和总结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建设。

附件:北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刘军朝 62052244-3723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成效,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造林营林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色树种是指树木在常年或某一季节茎、叶呈现较稳定的红、黄、蓝、紫等色彩并具有观赏价值和一定经济价值的乔木、灌木植物,主要包括常年异色树种、春色树种和秋色树种。彩色树种造林工程是根据彩色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生态习性,利用植物色彩及季相变化、观赏特性,提升森林资源旅游休憩、休闲观光的生态景观效果和功能,构筑层林尽染的优美景观,推进本市农村生态旅游业、风景旅游业、民俗旅游业的发展而实施的市级造林绿化重点工程。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多选择彩叶树种为主,因此,又称为彩叶树种造林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编制、检查验收和组织管理。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范围是本市名胜古迹区、风景旅游区、休闲观光区、前山脸地区和主要公路、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
  第五条 工程建设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形成景观效果。原则上造林地块成片面积要在300亩以上,规划区域面积不低于5000亩。
  第六条 按照适地适树、乔灌结合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注重植物材料搭配、空间立体配置和植物色彩的季相变化,彩色树种造林工程规划区,成林后彩色树种的比例不低于50%。新造林地块彩色树种的比例不低于80%;结合现有林地补植补造彩色树种的地块,每亩补植补造彩色树种苗木数量不低于50株。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编制全市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下达区县年度计划任务,批复工程建设作业设计方案。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方案。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要明确建设区域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建设目标、建设时限、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和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作业设计由区县园林绿化部门选择具有造林绿化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作业设计内容包括:文字说明书(造林地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造林施工季节、树种配置、施工组织、投资概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措施等),比例尺为1∶10000的作业设计图、效果图及各类调查、设计统计表等资料。
  第九条 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突出景观、自然和谐的原则,选择耐旱、抗性强、色彩优美、观赏期长的优良苗木,以乡土彩色树种为主。
  北京地区常用的主要树种:黄栌、元宝枫、栾树、栎类、臭椿类、地锦等。造林苗木规格:原则上乔木树种苗木胸径不低于2cm;灌木树种苗木使用二年生或三个分枝以上规格的苗木。
  第十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实行专业队施工,以春季造林为主,雨季、秋季造林为辅。整地规格一般为06×06×06m以上。造林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先进、实用的抗旱造林节水技术,确保造林质量。栽植后要及时做好林地卫生清理、抚育管护等工作。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采取区县自查与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区县自查为主。区县自查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下旬,市级检查验收时间为每年的10—11月。
  第十二条 区县自查要按照作业设计逐地块、逐项全面进行检查,在对本年度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认真总结分析、整理的基础上,编写自查报告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区县自查结果,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造林绿化面积(株数、长度、宽度)。
  (二)调查造林成活率及林木生长情况。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90%(含90%)以上,林木生长状况良好。
  (三)检查施工质量、景观效果。包括苗木品种、规格,造林密度、树种配置、栽植质量等情况。
  (四)造林后抚育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以及工程建设照片、音像等资料。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翌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市园林绿化局根据规划和市年度投资计划以及上年度造林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制定翌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下达区县。
  第十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接到市园林绿化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十六条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作业设计。确需更改或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及科技服务等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专业队)签订合同,落实责任,确保建设成效。同时,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报送和总结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定期收集整理项目规划、作业设计、批复文件、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有关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及资金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确保完整、准确、详实。
  第十九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市财政依据市级检查验收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补助,不足资金由区县筹集。但对于没有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地块,当年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经整改达到标准后给予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对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者调减区县下年度的彩叶工程任务:
  (一)没有按要求制定本区县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的;
  (二)没有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按期完成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
  (三)未达到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任务和作业设计及建设内容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彩色树种造林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依据市级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开展优质造林工程评比活动,对工程建设质量高、景观效果突出、管护制度健全的彩色树种造林工程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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