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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管理程序

颁布日期:2005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7月25日 颁布单位:
  一、申请
  生产性采伐(移植)林木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树权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主管部门。没有林业工作站的乡、镇,需采伐(移植)林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二、调查设计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年度林木采伐量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对申请采伐(移植)的林木进行现场勘察,制定采伐(移植)作业调查设计方案和迹地更新设计方案。
  人工种植的山林、平原片林皆伐1公顷以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分抚育间伐和更新性采伐,须由持有资格证书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或认证,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三、申报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市公路、铁路、水利、矿务等部门和部队、市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林政工作的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属实的,填写《采伐(移植)林木申请表》,签署意见,经站长或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章并上报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需市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批准的采伐(移植)林木申请,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采伐(移植)林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盖公章后,上报市林业局。
  四、审查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下文件、材料
  1、采伐(移植)林木请示或函。
  2、采伐(移植)林木申请表。
  3、林木权属证明。
  4、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现场审查
  1、非禁(限)伐区采伐(移植)林木,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2、禁伐区采伐(移植)林木的申请、限伐区采伐林木或移植林木50株以上的申请,市林业局需进行现场审查。
  3、对需市林业局批准的本辖区内采伐(移植)林木申请,由采伐(移植)林木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五、批准
  (一)需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采伐林木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后上报。
  (二)市林业局批准的:
  1、市公路、铁路、水利、矿务等部门和部队、市林业局直属单位采伐(移植)林木申请。
  2、市人民政府赋予权限内的禁伐区采伐(移植)林木申请、限伐区采伐林木或移植林木50株以上的申请。
  3、非采伐期,非禁(限)伐区采伐林木的申请。
  (三)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1、采伐期,本区县非禁(限)伐区采伐(移植)林木申请和限伐区移植林木1-49株的申请。
  2、清除死树、危树的申请(不分采伐期与非采伐期,但需有县级以上林业保护部门鉴定意见);非禁(限)伐区移植林木的申请和限伐区移植林木1-49株的申请。
  六、收费
  采伐林木收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市政府另有规定情况除外。
  七、核发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
  经审查批准的采伐(移植)林木申请,按规定发放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加盖"林木采伐许可专用章"("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章")和"发证员专用名章"方为有效。
  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放采伐(移植)许可证情况上报市林业局。
  八、伐前准备
  (一)公示。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市级有林部门、市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林政工作的人员,在领取采伐许可证之日起,责成村委会或树权人(单位)必须对批准采伐(移植)林木的情况予以公示。
  (二)拨交采伐(移植)作业区、采伐(移植)林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市级有林部门、市林业局直属单位负责林政工作人员持《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与村(树权单位)有关负责人到现场,按许可证的规定拨交采伐(移植)作业区(标清伐区界线)、采伐(移植)林木。按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移植)。
  九、验收
  林木采伐结束后,由原调查设计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填"采伐(移植)林木验收回执单",报主管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小班资源档案卡片消耗注记。林政稽查部门负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十、检查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铁路、水利、矿务、园林等部门和部队、市林业局直属单位需按规定及时组织力量,对采伐(移植)林木进行检查,市林业局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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