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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解决树线矛盾保障输电线路安全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6月1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建集团绿化处,局属各公园: 
  根据市政府保障本市电力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现就贯彻落实王岐山市长等市领导对各部门都要做好保障电力安全工作的要求,及时解决树线矛盾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解决树线矛盾,保障电力线路安全工作 
  市政府要求,各单位要把保障电力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充分认识解决电力安全隐患,确保城市正常供电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是关系到首都政治形象、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对本系统范围内对于影响电力安全的问题认真排查,迅速解决。 
  二、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树线矛盾问题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依法解决树线矛盾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六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对于影响供电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市政、公用、电讯、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以上法规要求进行落实。 
  三、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1.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养护部门负责解决树线矛盾,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2.主动对所辖范围内的树线矛盾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6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市园林局监督检查处。 
  3.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对于排查出的影响电力安全的树木经尽快报批后,及时依法进行修剪或移伐。 
  4.今后在新建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中,要严格贯彻上述有关条例要求,杜绝新的树线矛盾的产生。

                         北京市园林局
                         200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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