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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建设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派驻或确定监督员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24日 颁布单位:

  关于向建设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派驻或确定监督员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建设施工、拆迁工地的监督管理,规范工地车辆运输行为,杜绝
车辆运输泄露遗撒,防止扬尘污染,根据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要求,
特做如下规定:
  一、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向规划四环路以内建设施工、拆迁工地(以下
简称工地)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监督工地以及进出车辆防尘措施的落实。
  二、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市和国家重点工程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派驻或
确定工地监督员;其他工程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
  三、工地监督员经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培训后上岗。工地监督员要佩
带统一标志,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工地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工地防尘措施的落实。
  2、监督工地运输车辆,制止有下列情况的车辆驶出工地:
  (1)冒黑烟的(尾气排放不达标);
  (2)没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渣土消纳许可证的;
  (3)装载不符合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规定的;
  (4)车轮、槽帮带泥的;
  (5)未苫盖或苫盖不严密的。
  五、凡在规划四环路以内建设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应在开工七日
前向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登记、办理派驻或确定工地
监督员,并签定责任书(目前正在施工工地也按上述要求办理)。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应主动配合工地监督员的工
作,服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发生违章行为的单位,监督员有权向有关执法部
门报告,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规划四环路以外的建设施工、拆迁工地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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