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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提高环卫行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15日 颁布单位:
关于提高环卫行业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直属各单位: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人发[1997]113号《关于调
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提高我市环
卫行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将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
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文件规定的环卫行业岗位津
贴四在标准分别提高到:
第(一)类:每人每日五元;
第(二)类:每人每日四元;
第(三)类:每人每日三元;
第(四)类:每人每日二元;
二、各灶津贴标准的执行范围仍按[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文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中, 运输粪便的汽车司机和随车操作人员 执行的津贴标
准调整为(一)类;垃圾、粪便转运、消纳、处理场(站)一线工种岗位人员以
外的其他常设人员执行的津贴标准调整为(三)类。
三、提高环卫行业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邓区县
环卫部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市环卫部门所需的经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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