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对道路上遗撒和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严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13日 颁布单位:

 
  关于对道路上遗撒和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严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各区县交通大、中队:
  为加强对车辆拉运散体、流体和容易飞扬物品的管理,制止在道路上遗撒(包
括遗弃牲畜粪便)、飞扬、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以下统称遗撒、乱倒)违章行
为的发生、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
理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法严格对道路遗撤、飞扬和乱倒的违章行为进
行管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当场查到遗撒、飞扬、乱倒的,应按规定对责任单
位(包括个体运输户,下同)依法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干净;对情节严重的,
要认真做好现场笔录,然后责令被处罚单位持罚款收据到当地交通大、中队接受
处罚。
  三、交通民警在值勤中发现车辆有遗撒、散落、飞扬和乱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其驾驶证副证,
开给暂扣凭证,填写《违章登记表》,责令其到指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
接受处罚,再凭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开具的罚款收据,到执行暂扣驾驶证的
交通大、中队接受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查处的遗撒、飞扬、乱倒
的违章行为,一方先行处罚之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将现场笔录、《违章登记
表》等证据材料抄件转给另一方。
  五、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所对当场未能处罚遗撒、飞扬、乱倒违章行为者,
可将该车号记下,报请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对核实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执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