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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卫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3年05月30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环卫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环卫局(处、所):
  为加强环卫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落实治理“三乱”的成果,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核准的环卫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给
你们。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一律使用市财政局
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须单独建帐,用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1年1月1日市环卫审计字第15号文件同时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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