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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0日 颁布单位:
关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287号“关于调整垃圾托运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市
政府京政发[1990]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
规定》若干条款的决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垃圾、渣土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
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渣土的居民,按每吨16元向受
委托的垃圾清运部门交付托运费;
二、垃圾桶装垃圾托运费每桶每月80元;
三、 凡交付垃圾托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渣土消纳场管理费。本批复
自1992年12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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