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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单位宿舍区人均日产垃圾量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1991年06月21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单位宿舍区人均日产垃圾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为加强对单位垃圾委托清运服务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
圾、渣土管理的规定》(1987年10月27日京政发134号文件发布,1990年12
月15日京政发[1990]80号文件修改),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
定: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居住为主的宿
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人均日产垃圾量标准为1.2公斤。即:1.2kg/
人·日。
此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199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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