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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公共厕所收取保洁管理费及有偿服务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89年10月25日 颁布单位:

 
  关于北京市公共厕所收取保洁管理费及有偿服务标准的通知
  市环卫局:
  为加强我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
关规定,使用公厕的单位应交纳保洁管理费及部分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具体
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公厕保洁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1、职工人数较少,需就近使用公厕的单位,应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
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公厕:每人每季度交纳7.5元;
  二类公厕:每人每季度交纳6元;
  三类公厕:每人每季度交纳4.5元;
  四类及四类以下公厕:每人每季度交纳3元。
  2、就近使用公厕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为残疾人员办的福利生产、服务单位,
经环卫机关批准,可免交保洁管理费。
  二、部分公厕实行有偿服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1、符合公厕建设一类标准并提供软手纸、肥皂液、擦手纸(设红外线烘干
器装置的免擦手纸)等项服务的,每人次收费不超过0.30元;
  符合公厕建设二类标准并提供软手纸服务的,每人次收费不超过0.10元;
  符合公厕建设三类标准并提供手纸服务的,每人次收费不超过0.05元。
  2、各收费厕所必须保证空气流通,无臭味,并取得市环卫局颁发的收费许
可证。如因管理不善,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其不改的,吊销
收费许可证。
  各公厕管理单位所收取的保洁管理费和服务费,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
建、改建公厕及公厕设施的维修和保洁管理。
  198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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