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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通知(257)号
颁布日期:1984年09月19日 实施日期:1984年10月15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通知(257)号
各国驻华使馆和代表机构:
为加强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京政发(1984)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各国驻华使馆和代表机构
所产垃圾的清运和处理一律实行收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为贯彻北京市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北京市的环境卫生,加强对垃圾、污
物、粪便和各种废弃物品的管理。各国驻华代表机构所产的垃圾和各种废弃物品
统一由北京市使馆清洁队负责清运和处理。
为确保各国驻华代表机构的环境卫生,各国驻华代表机构储存垃圾的容器和
堆放废弃物品的地点,一律设在本机构或住宅的院内便于清洁车辆畅通处,不得
在院外存放。
三、垃圾的收费办法如下:
1、各国驻华代表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垃圾产量租用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桶
容积为0.3立方米),每个月租金15元。垃圾桶的自然损坏和日常维修保养
由北京市使馆清洁队负责,非正常损坏由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各国驻华代
表机构原自购的垃圾桶继续使用到更新为止。
2、垃圾每清运一桶次,收清运处理费9元。各国驻华代表机构根据本机构
的垃圾产量同北京市使馆清洁队商签协议书。
3、散放垃圾(废弃物)每清运一车(两吨以下卡车)次收清运处理费60
元,各国驻华代表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散放垃圾产量,经双方协商采用定期收运,
按月收费的办法。
4、各国驻华代表机构新建和修缮工程所产生的渣土和废弃物另行计收清运
处理费。
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5日起生效,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请
按本规定执行。
此 致
敬 礼
1984年9月19日
注:本通知中的垃圾清运处理费已作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按京价(收)字
(1992)第49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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