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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通知(256)号

颁布日期:1984年09月19日 实施日期:1984年10月15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通知(256)号
  北京市对外服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环境卫生的管理,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京
政发(1984)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各对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的垃圾清运处理一律实行收费。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所产的垃圾、渣土和废弃物品,自行运送到指定消纳场的应另交
转运费用。凡由北京市使馆清洁队负责清运处理的一律收清运处理费。
  二、为确保环境卫生、加强垃圾的管理,各单位储存垃圾的容器和堆放废弃
物品的地点,一律设在本单位院内便于清洁车辆畅通处,不得存在院外。
  三、垃圾的清运和处理一律实行收费。具体办法如下:
  1、为便于管理和维修,保证垃圾桶与自上车配套和垃圾桶的完好有效。各
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垃圾产量租用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每桶月租金15元。垃圾桶
在使用过程中,凡属自然损坏的由北京市使馆清洁队负责保养维修和更换,属于
非正常损坏(包括缺件)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各单位原自购
的垃圾桶可继续使用到更新为止,也可以根据质量情况折价给使馆清洁队。
  2、垃圾按商定清运桶次计收清运处理费,国内单位每桶次三元,内外合资
单位每桶四元。
  3、散放垃圾按实际清运车次计收清运处理费,国内单位每车(2吨以下)
次三十元,中外合资单位每车次四十元。四、 本规定自1984年10月15日起生
效。
  注:本通知中的垃圾清运处理费已作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按京价(收)字
(1992)第49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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