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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审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5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05月13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审核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签发人:张德山
  各区、县环卫局(处、所):
  现将《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审核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北京市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报告,由北京市垃圾
渣土消纳管理处协调解决。
  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审核登记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临时渣土消纳场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
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审核、登记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
胜区临时设置的渣土消纳场。
  三、临时渣土消纳场的统一管理由北京市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负责。
  四、申请设置临时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向渣土消纳场所属区、县环境卫生
管理局(处、所)渣土消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乡以上产权单位证明,
领取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登记表。
  五、申请设置临时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如实填写登记表规定内容后,持登记
表、渣土消纳场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向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渣土
管理部门申报。
  六、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受北京市垃圾渣土
消纳管理处委托,接到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申报后,于三月内派出现场勘察人员
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署明勘察意见。
  七、现场勘察具体内容
  1、消纳场应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照明设备,设专
人负责,实行责任制,定时作好灭蝇工作,不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2、具有良好的管理措施。
  3、根据渣土消纳场的状况,合理分类受纳。
  4、与申报内容相符合。
  5、作出勘察意见。
  八、 申报手续齐全,经现场勘察,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临时渣土消纳场,
要与渣土消纳场所属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渣土消纳管理部门签定渣
土消纳场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渣土消纳管理部门
确认临时渣土消纳场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在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意见”一拦
签署意见。
  九、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申报单位持申报申请、登记表、现场勘
察记录、渣土消纳场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及有关证明,报请北京市垃圾渣土消纳
管理处审核。
  十、市渣土消纳管理处接到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申请后,于七日内审核,核
发北京市临时渣土消纳场设置证。
  十一、对于申请设置临时渣土消纳场审核、登记、核发有争议的单位,在接
到拒绝受理通知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渣土消纳管理处申请复议。
  十二、北京市渣土消纳管理处定期向全市各区、县渣土管理部门通报全市渣
土消纳场设置情况,定期在《北京日报》公开全市临时渣土消纳场址。各区、县
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杜绝向未经审核登记设置的场地乱倒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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