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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乱扔乱倒装修房屋渣土和长大废弃物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10日 颁布单位:

 
  关于严禁乱扔乱倒装修房屋渣土和长大废弃物的通知
  签发人:李光荣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实现垃圾资源化,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垃圾收集、清运的管理,
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房屋装修产生的废弃建材、石块等渣土,
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转运站内。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旧家俱、旧电器、筐、箱等长大废弃物,一律不得倒
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转运站内。
  三、 清运房屋装修渣土,应当按照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长大废弃物实行集中地点收集并单独清运,由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负责实施。
  五、 凡不按本通告倾倒渣土和长大废弃物的,视为乱倒垃圾、渣土,由各
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城管监察大队依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规
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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