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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街道(乡、镇)财政所发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罚没收据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28日 颁布单位:

  关于街道(乡、镇)财政所发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罚没收据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2号令《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财政所
发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罚没收据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负责向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发放“北京
市罚没款统一收据”和“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
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专用)罚款收据”,向各单位
发放“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
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专用)罚款收据”。
  二、各街道(乡、镇)财政所根据本地区所需市容环境卫生罚没收据的数量,
到本区、县财政局办理领用手续,做好对各单位的服务工作。同时,应加强罚没
收据的管理,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上报区、县财政局,依照有关
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所需“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禁止随地吐痰随地
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卫生监督员专用)罚款收据”要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当
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审查、盖章后,到当地财政所购领。
  各单位使用的罚款收据必须加盖本单位和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的印章。
  四、各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负责督促社会各单位购领罚款收
据并监督各单位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情况,与财政所共同配合做好罚款收据的管理
工作。
  五、接此文件后,请立即与街道(乡、镇)财政所、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研
究落实,确保7月1日新罚款收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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