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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2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残联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围绕广大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首都综合优势,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发社会资源,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增强康复服务能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8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和大兴区7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6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力争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种需要,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
  (三)重点工程与普遍服务相结合。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积极推行社区康复与家庭康复工程,推广经济实用、简便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骨干机构和社区网络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资源中心,发挥其业务示范、服务辐射、技术指导的骨干作用,带动社区开展康复服务工作,满足残疾人就地就近康复的需要。
  (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导向,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学习和引进新技术,不断拓展康复内容,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领域的差异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健全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康复服务资源,以社区服务机构为载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康复站(点)和残疾人农疗基地、工疗站、娱疗所、托养所及技能培训基地等康复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康复服务。
  (二)加强康复服务重点设施建设,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康复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拓展市级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功能;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新建或改建一处康复场所,专门为精神残疾和成年智障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科研和社区康复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建设,积极探索医疗、康复、功能性补偿一体化的医疗康复服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残疾少年康复、技能训练等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为残疾少年服务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社区康复,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社区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把康复服务落实到人的重要平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明确职责,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各项职责和规章,认真做好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调查工作,为需要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立档案,逐步做到动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残疾人优先就诊、出诊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可康复的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针对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做好与有关康复机构间的转诊工作。要创造条件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农村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也要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加大信息服务的力度。残联信息网站要设立康复网页,介绍康复、残疾预防的有关知识和信息,提供网上互动康复指导、网上购买康复用品(用具)及解答康复疑难问题等服务。康复服务机构要开辟热线电话,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信息和心理疏导服务,编制、发放有关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指导手册。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应开设康复栏目,普及康复、残疾预防等有关知识。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康复站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指南。
  (五)结合重点康复工程,为特困残疾人提供特殊保障,确保残疾人不因贫困而失去康复的机会。各级政府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对特困残疾人给予照顾。做好特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一是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力争2005年前实现全市“白内障手术无障碍”。二是对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训练、幼儿园学习或享受送教上门服务等给予资助或补贴。三是对特困家庭的精神残疾人入住工疗站、农疗康复基地等给予费用补贴照顾,对无力购买药品的特困精神残疾人,由政府出资提供免费药品。四是组织特困成年智障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同时给予康复费用补贴。五是对肢体残疾人的功能训练给予适当补贴,对特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型器的费用予以减免。
  (六)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范畴。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过去在工作单位参保的重点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就业。
  (七)加强科研工作。组织科研人员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难点项目进行重点攻关,特别要在脑瘫、偏瘫、聋儿听力语言以及成年智障人的康复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争取在2010年以前取得重要成果,造福广大残疾人。扩大对外交流,加强对世界先进康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普及。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团体等兴办康复机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在资金上给予扶助,并加强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质量。
  (九)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未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区县,要尽快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加大对重点康复救助项目和贫困残疾人的补贴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有奖募捐、爱心赞助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经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获得企业的有效支持。积极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项目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社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康复工作,在康复医疗、训练、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适应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骨干队伍。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市属高等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在所有特殊教育院校开设康复课程。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在2010年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使在岗医务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康复机构、医院应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建立健全早期发现、早期干预体系。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技术常规,做好三级预防工作。
  (十二)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研究制定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的具体措施。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根据不同年龄残疾儿童的生理特点,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研究,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切合自身发展的康复和教育。
  (十三)建立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评估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每一项康复工作的标准,建立本市康复工作质量评估系统。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卫生部门承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配合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建档工作,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场所的规划建设,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工作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院(校)康复学系的建设,参与其它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目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增加对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康复对象补贴的经费投入,保证康复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的经费需要。
  残联组织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项康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检查评估,做好宣传教育和普及康复知识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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