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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公用局
关于燃煤炉灶改用清洁燃料的通告(废止)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17日 颁布单位:
关于燃煤炉灶改用清洁燃料的通告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中关
于三环路内餐饮业炉灶及其他的单位茶炉、大灶改用清洁燃料的决定,控制煤烟
型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环路内燃煤的餐饮业炉灶及其他单位的茶炉、大灶一
律改用清洁燃料。凡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地区必须改用管道燃气;不具备使
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地区必须改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必须于
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三环路内各有关单位、各机关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区单位及个体工
商者都要按上述要求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三、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单位燃煤改造工作,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协调解决改造中的问题,
监督检查完成情况。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四、各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市公用局负责保证管道燃气
和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确保施工进度。
五、市消防局配合有关单位对燃气设施的建设进行消防审核,并加强使用中
的安全管理。
六、市环保局、市公用局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改造任务的,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燃煤设备直至停业。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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