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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公用局
关于严禁污染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0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1990年06月06日 颁布单位:
关于严禁污染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
为使城市供水管网水质不受污染、确保首都人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根
据《北京市城市公用洪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所有自来水用户。
二、凡使用自来水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内部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必须
采取间接连通方式:
1.有非生活用水系统的;
2.有锅炉房、热力点、水质处理装置冷却用装置的;
3.有加压设施(包括水池,高位水箱)的;
4.与自备水源同时使用的。
三、内部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间接连通方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不承压的蓄水设施;
2.自来水进水口必须高于蓄水设施水面和溢流口。
四、凡申报新装、改装自来水的用户,其内部供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
自来水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合格方予供水。同时,
具有自备水源或加压设备的高层建筑用户,还必须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
可证》;新建锅炉房的用户,必须持有市自来水公司审批手继方可向区县劳动局
申请报装。
五、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条要求的现有自来水用户,必须立即对其内部
供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限期完成。由区、县、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在市单位、
驻京部队、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
制污染,迅速报告市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
七、凡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污染事故责任者,由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城
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自来水用户应主动接受有关人员的监察、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妨碍。
九、监察、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认真执法,因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
则。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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