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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3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02月20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1、 市自来水公司辖区内的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2、 区、县自来水公司辖区内的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3、依法审批新建的供水企业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本地区公共供水
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局对公共供水工作进行业务上的领导,是指市公用局按照国
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公共供水工作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管理范围和内
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申报成立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
  2、具备生产和输配公共供水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力量;
  3、能确保辖区范围内生产或生活用水稳定、正常供应;
  4、有经过区、县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市公用局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经过实地考察、分析论证后、三个月之内以书
面形式做出答复。
  自《管理办法》发布后,凡未经申报自行开业,经查实又不具备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
  第六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正常状态是指以下几种状态。
    1、供电正常、源水充足。
    2、水厂和供水管网没有进行停产抢修;
    3、供水管网未出现大的突发事故;
    4、高峰用水期间,用水负荷未超过最大供水能力。
  第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在不改变原有建设和用水设施
情况下,变更户名或过户应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以明确新、老用户交付水
费的起始日期。用户改变用水性质,也应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以按用水类别调
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一旦发生事故,用户应协助维修、抢修,具体内容是:
    1、拆除妨碍维修的私接管线和器具;
    2、拆除妨碍维修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3、清除维修现场有碍维
修其他物品。     4、帮助维护现场秩序、减少损失。
  第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
凡无正当理由不签定的,对其权利不予保证。
  第十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统建小区或住宅楼群部分竣工
投入使用的,应由申请用水单位充任用户,统一负责水费结算和缴付事宜。待全
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需结清水费,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的用户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可根据规划和需要统一进行使用和改造。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内容中,包括用户不得在户内管道
上直接装泵取水,需采取加压措施的,必须设中间储水池,间接抽水加压。
  第十三条: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单位、其生产用水管道、附属设备、
用户的自备井供水系统及使用软化水的各种锅炉均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接通。
  第十四条:公共供水设施两侧的安全间距依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用户违反《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北京市公
用事业监察组织按规划给以处罚。
  第十六条:具体处罚权限按《北京市公用事业监察组织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3年2月20日起施行。附件一
  市公用局对公共供水管理实施业务领导的范围和内容
  一、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统一制定供水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展规划,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监督、指导实施《城市供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三、贯彻国家规定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组织对供水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四、对需要严格管理的供、节水器具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
  五、负责推广科技成果,组织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
  六、组织实施城市计划和节约用水工作。
  七、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企业和社会行为。
  附件二
              公共供水管道的水平净距(米)表
┌───┬───────────────┬───────┐
│序号  │      构筑物名称              │与给水管道的水│
│      │                              │平净距(米)  │
├───┼───────────────┼───────┤
│  1   │铁路远期路堤坡脚              │       5      │
├───┼───────────────┼───────┤
│  2   │铁路远期路堑坡顶              │      10      │
├───┼───────────────┼───────┤
│  3   │建筑红线                      │      5       │
├───┼───────────────┼───────┤
│      │低、中压煤气管(<1.5公斤/厘 │              │
│  4   │米2)                         │      1.0     │
├───┼───────────────┼───────┤
│      │次高压煤气管(1.O~3.0公斤/厘│              │
│  5   │米2)                         │      1.5     │
├───┼───────────────┼───────┤
│      │高压煤气管(3.0~8.O公斤/厘  │:    2.0     │
│  6   │米2)                         │              │
├───┼───────────────┼───────┤
│  7   │热力管                        │      1.5     │
├───┼───────────────┼───────┤
│  8   │街树中心                      │      1.5     │
├───┼───────────────┼───────┤
│  9   │通讯及照明杆                  │      1.0     │
├───┼───────────────┼───────┤
│  10  │高压电杆支座                  │       3.0    │
├───┼───────────────┼───────┤
│  11  │电力电缆                      │      1.0     │
├───┼───────────────┼───────┤
│      │                              │              │
└───┴───────────────┴───────┘
  注:净距为管线外皮至其它构筑物外壁(沿)
  附件三
  关于《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或概念的解释
  一、《管理办法》第一条中“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
公共供水工作秩序:是指供水企业正常供水,用户正常用水所形成的有序伏态。
维护这种正常秩序需要供水企业和用户两方面共同做工作,即供水企业按国家有
关规定,政策法规保持生产、运行正常进行。用户遵守各项规定,不影响、不损
坏公共供水设施才能实现。
  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提的《“正常供水状态”是指:
  1、供电正常,水源充足;
  2、水厂和供水管网没有进行停产抢修;
  3、供水管网未出现大的突发事故;
  4、高峰用水期间,用水负荷未超过最大供水能力。
  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提的“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
中的“定期”,是指供水企业巡线人员每周对供水设施必须全部巡查一次,并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供水管网发生漏水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抢修及时的标准
是工程漏、明漏自接到报漏时起,暗漏自准确测到漏点时起,于12小时内止水
或开始抢修即为及时(由于交通道路或其它障碍非供水企业原因不能修理的不列
为不及时)。
  五、《管理办法》第八条因施工或维修公共供水设施,需暂停供水时,供水
企业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用户。大范围暂停供水或……”的“大范围”是指其影
响的范围超过一平方公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停水降压问题。
  六、《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对用水计量、收费等发生争议时,可以申
请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处理”。是指供水企业与用户在计量、收费或其它方面
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主管机关进行裁决,这种重大争议因为影响面大或基层难于处
理,而且是在经过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多次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
措施。
  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无表专用消火栓,平时应关闭闸门,并由供水
企业负责加封,除发生火灾以外,如用户使用消火栓,必须事先征得供水企业同
意。
  用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以用户房地产权基线(或围墙)为界,基线以内的
无表消火栓,用户自行维护。
  八、《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供
水企业赔偿损失”。具体处理分二种情况。
  1、因供水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个人身体或财物发生损害,由供水企
业与当事人直接接触,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后予以赔偿。
  2、因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大范围居民或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无法与所有当
事人一一解决。则根据范围大小与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协商解
决。
  3、 以上所说损失都是指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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