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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17日 颁布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
  本市各施工、拆迁单位: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
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现将对我市在施工地及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规划四环路以内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改
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任务。
  二、各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市公用局负责保证液化石油
气的供应。
  三、市消防局配合市建委对改用燃气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在施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在施工地的具体要求:施工现场周边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施工主要
干道必须硬化;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出现场的措施;运土方、
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四环路内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
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严禁凌空抛撒,建筑
垃圾储存要密闭,清运要及时;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
密遮盖;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市建委对环保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工地
责令停止施工。
  五、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工地进口处设立标牌,标明拆迁单
位、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拆除时限;要制定拆除施工方案,要有具体的安全
技术措施、责任人及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围档严密,防止物料、
渣土外逸;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必要的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
扫,随拆随洒水,防止扬尘,并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工地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
设备,确保出入工地车轮不带泥,运土方、渣土的车辆应封闭,防止遗撒。
  市、区县房地局对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拆迁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
求的拆迁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将依据有关法
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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