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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公用局
关于公墓内遗体老墓管理问题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10月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公墓内遗体老墓管理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
制度。公墓用地也纳入土地管理范畴。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1年
发布了《转发市民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墓用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14号)。根据《通知》精神,市属各公墓已为部分遗体老墓
及空白墓穴办理了续租和回收手续。1999年12月31日是《通知》规定办理的
截止期限。为加强对公墓用地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丧属的
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土地管理局现对公墓内遗体老墓的管理发出如下通告:
一.对符合(京政办发[1991]14号)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精神的遗体老墓、空
白墓穴的续租手续,在1999年12月31日前仍按有关优惠政策办理,逾期将不
再享受放惠政策。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后,老墓区的空白墓穴占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
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另行安排。
三.对公墓内的遗体老墓,按照(京政办发[1991]14号)文件第七条意见精
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墓墓穴,都应向公墓管理单位办理租用手续,并按
规定标准交纳租用费,租用期以20年为一期。可以续租,但不得永久租用,逾
期不交租用费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墓穴”,公墓管理单位对逾期不办理续租
手续的遗体老墓,视为丧属自动放弃,按无主墓予以深埋处理。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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