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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公用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污染 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1990年06月06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污染城市
供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大专
院校:
保证城市自来水水质不受污染,不仅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
的安定.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先后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关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
定》等.但一些单位忽视国家和市政府关于防止水污染的有关规定,致使城市自
来水受到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本市自来水的正常安全供应,杜绝水污
染事故发生,经市公用局、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用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污染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请
各单位依照《暂行规定》认真组织检查.考虑到目前各单位供水管网的现状,改
造任务应抓紧落实,务必于两年内(92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未改造完的系统,
供水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
各单位供水连通方式的改造计划应于90年7月底前分别报市公用局、市卫
生局和市劳动局.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污染城市供
水管网水质的暂行规定
为使城市供水管网水质不受污染、确保首都人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根
据《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自来水Z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所有自来水用户.
二、凡使用自来水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内部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必须
采取间接连通方式:
1、有非生活用水系统的;
2、有锅炉房、热力点、水质处理装置、冷却用水装置的;
3、有加压设施(包括水池,高位水箱)的;
4、与自备水源同时使用的.
三、内部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间接连通方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不承压的蓄水设施;
2、自来水进水口必须高于蓄水设施水面和溢流口.
四、凡申报新装、改装自来水的用户,其内部供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
自来水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合格方予供水.同时,
具有自备水源或加压设备的高层建筑用户,还必须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
可证》;新建锅炉房的用户,必须持有市自来水公司审批手续方可向区县劳动局
申请报装.
五、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条要求的现有自来水用户,必须立即对其内部
供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限期完成.由区、县、局(总公司)以及中央在市单位、驻
京部队、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
制污染,迅速报告市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
七、凡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污染事故责任者,由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城
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自来水用户应主动接受有关人员的监察、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妨碍.
九、监察、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认真执法,因玩忽职
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市公用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
则.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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