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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局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公路局通告
  为了保证1999年度养路费免征及委收手续的顺利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
如下:
  一、免征规定和手续:
  1、党政机关、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按国家正式定编标
准配备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自用小客车、吉普车、摩托车应持本单位介绍
信及所办车辆的行驶证,一次性办理免征手续。
  注:(1)人民团体应持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2)中央单位新增车辆须持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证明;
  (3)市属行政单位新增车辆应持“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
公室”的《车辆补编函》及《购车批准单》复印件办理免征手续;
  (4)外省、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的在编车辆需持车辆定编文件
及法人代码证书、行驶证办理免征手续。
  2、享受免征待遇的各类学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以下
  (含五人座)小客车、吉普车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及行驶证;新增车辆需持《购
车批准单》复印件。
  其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应分别持“北京市教委职教办”、“北京市劳动
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开具的证明。
  3、按规定享受免征待遇的社会福利企业,应持市或区(县)民政局福利生
产办公室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年度认定审核表及营业执照(副本)
及行驶证办理免征手续。
  4、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接济站、精神病院需持民政主管部门证明及行驶
证办理免征手续。
5、特种车辆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及行驶证办理免征手续。
    二、免征手续办理时间:
    1、党政机关、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学校:
    东城区、宣武区          1998年12月21日至25日
    西城区、崇文区                12月28日至31日
    石景山区、丰台区        1999年1月4日至8日
    海淀区、朝阳区                1月11日至15日
    昌平县、延庆县                1月18日至22日
    顺义县、怀柔县                1月25日至29日
    房山区、门头沟区              2月1日至5日
    通州区、大兴县                2月8日至12日
    平谷县、密云县                2月15日至19日
    2、福利企业、敬老院:
    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  1999年2月22日至26日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3月1日至5日
    大兴县、昌平县、密云县、门头沟区      3月8日至12日
    怀柔县、延庆县、平谷县、房山区        3月15日至19日
    通州区、顺 义县                       3月22日至26日
  3、按规定可办理免征手续的特种车辆 3月29日至4月2日办理
  三、委托银行划拨养路费车辆手续的办理:
  凡通过银行托收养路费的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持单位介绍信到委收征
稽所及车籍所在的各远郊区县征稽所领取99年度养路费统缴证。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的个别车辆,可持有关手续先行申请办理。
  五、免征手续办理地址
  丰台区右安门外中顶村(南三环玉泉营环岛1公里路北),可乘300路、32
路公共汽车小草桥站下车。联系电话:63538598(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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