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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3年0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01月3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上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请示》(京经贸资字[2003]39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制订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委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总体方针,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奖励适用范围和条件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中外籍人员可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
  第一条 就职于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采购、分销、结算、研发中心(市外经贸委批准并经市科委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500强在京投资企业(以《财富》杂志近3年公布排名为准);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担任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或同等职务,在上述企业已连续任职时间2年以上。    
  第三条 本人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购房购车且已依法在京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在本市购房购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80%,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本人自购车房1辆1套所付款项(不累计、不顺延)。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委托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作为初审承办单位,具体办理高级人才资格审核及奖励资金发放事宜。
  第六条 申请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统一申报有关材料,提交承办单位受理和初审;承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外经贸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2)市外经贸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承办单位。 
  (3)审批合格的,由申报单位到承办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
  (4)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份。
  申报单位要据实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申报单位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资报告以及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2)本人职务聘书或任命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房屋车辆权属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本人帐户或借记卡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第八条 符合《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和《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按该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专项奖励,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奖励。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状况,会同市外经贸委适时调整认定和奖励标准。为确保专项奖励资金审批工作公开透明、公正便捷,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市政府授权市外商投诉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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