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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08月28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人事局、外经贸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四、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4年登记一次。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北京市人事局对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人 事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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