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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 行)(废止)

颁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 颁布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与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 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2、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 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4、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产品出口。
  5、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第九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送外经贸部。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每张表一式两份,软盘同时报送),并附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参加项目企业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同时抄送北京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北京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批,按季度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管理部门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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