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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1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及《关于拨付200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函》(财企[2001]79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北京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等。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与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 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2、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3、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4、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产品出口; 
  5、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第九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送外经贸部备案。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项目性质等。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出口经营业绩,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指经批准予以资金支持的中央和地方单位组织的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以企业项目名义申请使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说明,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使用专用软件,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企业版(从www.bjfetc.gov.cn下载)制作项目计划,生成上报盘,并打印相关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等共四张,每张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项目组织单位公章)。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上报盘以及有关表格一式两份,并附经营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两种)。 
  第十七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在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以适当方式通知有关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将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上网公布(www.bjfetc.gov.cn)。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获得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开展有关活动,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资金拨付(详见本细则第八章)。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项目内容需要变更,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需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无法执行或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终止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项目延期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既没有申请资金拨付,也没有申请项目延期,则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20日之内提交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1、 用专用程序生成的上报盘; 
  2、用专用程序打印出的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按季度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收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后,按项目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将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管理部门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获得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两年后没有出口业绩的,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京经贸计财字[20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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