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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

  关于转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计委计贸〔1987〕1924号文印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
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及国家经委经资〔1987〕623号文印发的《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说明:
  1.凡经市经贸委批准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可以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以产顶进。
  2.机电产品要求以产顶进的,按国家经委经资〔1987〕623号文的规定,
由企业向产品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外汇管理局。经归口部门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经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列入《机电产品以产顶进
目录》。
  3.非机电产品申请以产顶进的限额以上项目,如产品已列入中央长期和年
度进口计划,则由企业向国家计委申请,经批准后,由经贸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如产品未列入中央进口计划,但当年我市有进口的,企业向市计委申请批准,由
市经贸委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非机电产品申请以产顶进的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向市计委申请,经批准后,
由市经贸委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4.生产以产顶进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其海
关验放、监管及征免税问题,按国家海关总署(87)署货字第1124号,(86)署
货字第118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其产品列入《机电产品以
产顶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需要给
予扶持的;
  2.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相同,能满足国内用
户的需要,售价不高于国外同类产品进口价(完税后价格)的;
  3.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属于国内用户需要进口的;
  4.企业按批准的合同履行外销责任。
  第三条  凡要求产品以产顶进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
研究报告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四条  企业投产后,其产品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列入国家以产顶进
目录的,由企业向产品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抄报国家经委、经贸部和当地经委。
申请时,须附送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申请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市场需要预测的
调查报告,由产品归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家经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并由国家经委公布实施。
  第五条  需要目录内产品的用户可直接向企业订货,或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
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组织招标,指导用
户在国内选购,以代替进口。
  第六条  企业销售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允许收取部分外汇,并要依据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国产化进度逐年递
减。
  第七条  企业生产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需要进口的散件、零部
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
外进口这类机电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企业生产的同类机电产品如售给
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也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
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
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
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以产顶进:
  一、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
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三、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
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
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条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
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
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
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
  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
地方(部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委
审批;地方和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委和部门自行
审批。
  第六条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
易协议和必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在年
度中央进口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向国家计委提出申
请,批准后,由经贸部办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
可向地方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七条  由地方、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内可供以产顶
进的商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
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本地区中长期或年度计划,但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可
实行跨地区的以产顶进。企业可迳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
报,经批准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企业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
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八条  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
在中长期进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
定落实。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
  各级进口管理部门和进口审查部门,对合资、合作企业已能生产并符合以产
顶进条件的产品,应指导和鼓励国内用户优先采购。
  第九条  经批准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
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第十条  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由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
顶进管理办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须经过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
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出具
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
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进口
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
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其产品实行以产顶进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比例和国产化进程的要求;
  二、必须努力使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保持先进水平;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交货,因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和产品质量等问
题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
分产品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七五”计划期间中央进口计划内可以实行以产顶进的商品目录
    商品目录
  1.钢材        7.橡胶
  2.生铁        8.化肥
  3.木材        9.木浆
  4.铜         10.腈纶
  5.铝         11.锦纶
  6.锌         12.人造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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