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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本市各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规定,在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特别是随着首都的经济发展,安全工作已经成为首都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办好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根本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做出了许多重要批示,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各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本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安全稳定,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二、认清形势,查找问题
  北京地区现有登记出版单位3000多家,印刷复制单位近2000家,发行单位7000多家,从业人员几十万人。随着首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日益增多。近年来,在京各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改善安全工作设施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本市新闻出版行业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薄弱环节,甚至是事故隐患,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有些单位和部门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淡薄,存在麻痹思想,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底数不清。还有部分单位领导没有摆正安全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工作敷衍塞责;(2)一些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安全工作仍存在覆盖不到的地方,有些措施可操作性差;(3)一些单位安全教育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没有形成制度,实际效果不明显,造成了所属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4)一些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安全人员力量不足,没有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不足或老化严重,疏散通道不畅通;(5)有些单位管理手段单一,领导责任不落实,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述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加以重视,不下决心加以解决,势必出现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将对首都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各新闻出版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对此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三、强化管理,健全制度 
  首都无小事,作为首都的新闻出版(版权)工作者,我们必须从保稳定、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扎扎实实抓紧抓好安全工作。为此,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群众和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麻痹思想和重经营效益、轻安全管理的倾向,结合本单位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立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和责任,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各安全岗位也要设专人负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应对现有安全工作制度进行梳理,迅速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包括全面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消防器材及易燃物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各项生产业务中去,构建覆盖严密、有效运行的安全工作网络,确保每项安全工作都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报告。同时要明确规定安全事故的查处措施,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督促检查,加强宣传
  在做好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的漏洞和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同时要切实在单位内部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有关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和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各新闻出版单位还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利用各种媒体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
  五、分级管理,责任到位
  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共同参与、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安全工作体系,综合治理,形成合力。通过三者的互相配合,形成自下而上的贯彻落实和自上而下的组织协调相结合,政府机关和全行业齐抓共管的良好的安全工作机制,层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新闻出版单位,实现全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循环。
  为此,各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作为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一是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年各项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在各级各类培训教育工作中,加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各种安全法规、安全制度等方面内容的知识培训,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将安全检查列入日常对出版物活动和出版物市场检查的内容,在平时对全市各类出版物销售场所特别是出版物批发场所、重点集散地的检查过程中加强对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局主管领导和各业务处室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对分管行业的新闻出版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整改。三是在行政许可中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在出版物发行、印刷企业设立等审批登记过程中,将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作为检查内容,督促、提醒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作为本辖区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 
  3、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督促和对所属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对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处罚等项工作。
  4、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起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等。 
  5、对于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出版物展销订货活动的,由各主办单位负全部安全消防责任。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安全工作职能和责任,加强对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力度,与各新闻出版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完善安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004年以来,国家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事故频发,希望全市各新闻出版单位和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在工作中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努力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以群众的利益为重,坚持以稳定大局为重,坚持以维护首都新闻出版工作形象为重,不断强化安全管理,逐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上下齐动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努力开创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关于加强北京市新闻出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新闻出版工作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主管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新闻出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所属新闻出版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每次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图书出版管理处、报刊管理处、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分别组织协调本市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网络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二:关于加强北京市印刷复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印刷复制行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印刷复制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二条 各印刷复制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单位内部也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条 加强对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知晓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并能够熟练使用应急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配备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并定期更换、检修,保证各种安全设施符合使用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七条 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预案,组织紧急情况演习,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做到及时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和安全信息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第九条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要求,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各印刷、复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在审批设立新的印刷复制企业时,要督促申办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机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组织协调本市印刷复制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工作。

  附件三:关于加强北京市发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级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全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条 在审批出版物发行企业时,要求申办方提供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实地查看时,要检查安全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有效。
  第三条 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周密的防火、防爆、反恐、应急安全预案。
  第四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举办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对活动负全部安全消防责任。
  第五条 北京市各类图书经营场所要制定防火、防爆、反恐、应急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购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火灾等突发事件,及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组织协调北京市出版物发行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四:关于在出版物市场管理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出版物市场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在出版物市场管理检查中,按照职责范围将安全消防列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的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网点、批发市场、展示展销、书库等出版物经营、储存场所,特别是大型出版物经营单位和集散地。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市级新闻出版执法部门重点加强出版物批发单位和图书、音像市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文委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安全消防检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责任人。
  (二)出版物经营场所通道、通风、喷淋、照明、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大型设备设施是否经技术部门检验;是否通过消防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是否按规定制定群众紧急疏散预案;出版物集中销售场所是否设置疏散通道平面指示图。
  (三)出版物储存库房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包括安全距离、防范设施、库房结构)。
  (四)对举办各类大型出版物销售活动的重点检查场地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通道、应急出口标志是否畅通明显;水、电、气、热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临时搭建的舞台、展架、临时悬挂物、临时拉设的用电设备以及环境布置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第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或安全责任制不健全的单位,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检查人员应向有关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单位。
  第七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稽查执法大队组织协调本市出版物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五:关于加强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安全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举办图书节(书市)等大型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在向公安部门申报审批的同时,应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与人数相适应的安全保证条件。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应符合安全条件。凡是没有按规定得到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安全组织指挥体系不完善的应一律停办。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或部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
  第五条 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与各参展单位签订《治安防范、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责任。各参展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建立现场安全指挥联系网。同时要加强对参展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活动中应随时检查、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加强对会场内部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定岗定责,克服麻痹思想,保证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主办单位应配备专职安保队伍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疏散人员、控制流量、协调会场内外秩序以及巡逻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绘制并印发活动平面布置图,在重点地区布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要有明确的标志标记,禁止参展单位以及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同时制定详细的疏散路线并确保畅通。
  第九条 主(承)办单位或部门要与活动场地的餐饮部门签订防止中毒疾病责任书。审查餐饮部门的三证是否齐全,卫生情况是否达标,确保活动期间就餐、饮水安全。
  第十条 遇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积极果断处置,科学引导,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要组织现场工作人员保护商品,做好人员的疏导工作,及时引导客流,维护秩序,防止人员大量聚集拥挤、出现混乱而引发伤亡事件。同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事后查找发生原因。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批的大型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承)办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向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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