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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20条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15日 颁布单位:

  消防安全20条
  第一条 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
年人扑救火灾。
  第二条 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第三条 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四条 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第五条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 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第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 勤
公安人员举报。
  第十条 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第十一条 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铁触动电器开关和使 用
明火 。
  第十二条 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第十三条 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第十四条 不能超负荷用电。
  第十五条 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十六条 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 情
况告诉消防人员。
  第十七条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第十八条 必须空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 鼻,
贴近地面。
  第十九条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 水
降温,呼救待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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