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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9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5月29日 颁布单位:

  关于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跨省市道路长途客运(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途客运(含外地进京长途客运)的单位
和个人,均须执行本通告。
  第二条 长途客运的防火安全由运营单位或车辆的所有者(以下简称“客运
单位”)负责,客运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消防
法规、规章建立并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长途客运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客运单位认真做好防火安
全工作。
  交通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运营的车辆、客运站进行审核,符合运营及
安全要求的,发给准运证。未取得准运证的车辆和末经批准使用的客运站不准从
事营业。
  第四条 长途车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运营车辆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安全性能良好。
  二、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得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车辆必须有两个供乘客疏散用门,并符合国家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1997)所规定的标准。
  四、车内严禁运输、携带、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五、车内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封堵安全门、改装座位、卧铺和超员载客。
  六、车辆内必须备有两具以上,规格为五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安放在
车厢的前、中、后适当位置。
  七、在车内明显处张贴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之内容的乘客须知。
  第五条 长途车停车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长途车进场停车后,要切断电源,检查车上是否遗留火种,是否有漏油
现象。
  三、长途车进场停车后,车头应朝出口方向,每两排车之间应留出行车道。
其宽度:大型车不少于8米,小型车不少于6米;汽车与汽车之间的距离要保持
0.3—0.9米,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要保持0.3—0.8米。
  四、汽车在停车场停妥后,车上人员要立即离开汽车,不得在车上睡觉、抽
烟、喝酒、就餐。
  五、停车场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灵敏有
效,地下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停放车辆。
  八、停车场距商业网点、修理、加油地点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七、严禁乘客在停车场内逗留。
  八、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吸烟和动用明火。
  九、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用过的油棉纱等
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
  十、停车场内的客车、油罐车、公务车等要分别存放、保持防火安全距离。
保养场应为一、二级建筑。
  第六条 长途车的司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正式长途站点以外的任何地方接拉乘客。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防止漏油。
  三、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四、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长途车上充电。
  五、长途车进加油站前,应将乘客疏散下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动用明火。
  六、检修长途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
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七、司售人员负责向乘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八、车辆进入停车后,司售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九、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疏散乘客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客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及司机、售票员须经消防培训后才
能上岗。
  第七条 长途车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长途车上严禁吸烟。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车,并随时接受公安部门的开包检查。
  三、携带物品严禁堵塞通道。
  四、严禁挪用、损坏车上配备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候车室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三、下班前应清理易燃可燃物,拉闸断电。
  四、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违反本通告的,按《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车辆、客运站,由交通局依法处理。
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消防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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