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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1998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8日 颁布单位:

  关于加强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家具销售市场、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的消防安全活动,预防火
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本
市有关规定,现就家具市场、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市
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场的消防安全由开办单位负责,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市场的第一防火责
任人,并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上述人员确定或变更后,应报公安
消防机构备案。
  三、市场建筑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
计。
  市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报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批准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
机构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市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四、市场的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须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五、市场在开业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
可使用或者开业。
  六、建筑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市场应当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
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市场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以上
人员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市场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消
防安全职责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领导带班制度;
  (二)市场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
防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培训;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员工进
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按规定设置防火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每个防火分区内,主通道不得小于3米;
  (五)指导各摊位做好防火工作,并组织防火检查;
  (六)每日下班后,对营业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切断电源。检查完后每隔30
分钟巡查一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八)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消防管
理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九)市场的电气设备须由专业人员安装,并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
两次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十)保护消防设施,并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次检测。配备足够
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时间维修和保养,保证应有的使用效果。不得埋、压、圈、
占消火栓,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而且便于取用的地方;
  (十一)市场内不得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八、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各摊位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九、各摊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本摊位的防火制度;
  (二)遵守市场的各项防火规定;
  (三)配备灭火器材;
  (四)市场内的摊位需要装修的,经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审核后,报公安消防
机构审批,经批准装修的,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效果;
  (五)摊位的装修装饰物不宜搭设屋顶,需要设顶的,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
作格栅;
  (六)摊位的地面、围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部分造型、转角需用木材的,
要进行难燃处理;
  (七)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八)不得自行安装电气设备。
  十、市场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投保本企业和各摊位的火灾
险和公众责任险。
  十一、通告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市场应按通告的要求和公安消防机构限定的期
限完善和整改,逾期不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
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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