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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 公
民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 乐
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按照规定的 职
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经营者承 包
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
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并严格
落实。
  第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 立
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
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
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 定
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 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 间
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 控
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
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 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
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
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
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
门、卷帘门、侧 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灯,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
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 和
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 和
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 金
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
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
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太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 得
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
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 、
救生等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 定
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 防
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只工上岗前 的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凡未经培训和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 时
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
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
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
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 由
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
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
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
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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