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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加强灌充、使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年08月22日 实施日期:1990年08月22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加强灌充、使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目前,我市在各类活动中灌充、使用氢气球的日益增多。本市及外省市曾发
生过因灌充、使用氢气球不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为确保灌充、
使用氢气球的安全,现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如下:
一、凡承担灌充氢气球的单位,必须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方可承揽灌充业
务。凡使用氢气球的单位,须在10日前将灌充、使用方案,报公安消防监督机
关审批。
二、灌充氢气气球单位和使用氢气球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灌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懂得氢气操作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灌充专业队伍;
2.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3.有完备的灌充装备、设备。
四、灌充氢气球现场应远离人群;上空无高压电线;周围无可燃物,50米
以内无明火;并以20米为半径设安全区用围栏圈起,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现
场地面应保持湿润。灌充现场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五、灌充氢气球操作时,必须做到:
1.设防火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
2.不得将火柴等火种带入现场;
3.灌充人员一律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戴工作帽;
4.禁止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铁钉、铁掌的鞋进入现场;
5.灌充现场禁止使用易打火花的金属工具。
六、使用氢气球单位必须遵守:
1.氢气球充气后,应由专人系牢立即升空或移至安全地点;
2.氢气球的系留点距树木、高压线、建筑物以及氢气球间的水平距离应为气
球升高度的1-1.5倍,有专人监护;
3.手持球应有1米以上的系留线,球表面应喷防静电胶,并对持球人员进 行
安全教育。
七、灌充氢气球应使用高纯氢,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
八、单瓶充气或多瓶合充气,均须使用氢气减压器和阻火器,设置导静电的
接地线。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充气前应仔细检查气球、瓶体及灌充设
备是否完好,防止发生氢气泄漏。
九、充气前必须将球体及充气设备内的空气置换干净,充气中途需要更换气
瓶时,其充气设备必须进行地一次置换。
十、充气时最大输出压力不得大于0.2MPA(手持球 等小球不应大于
0.05MPA、最大流速应控制在8M/S以内。
十一、氢气球汇气时应在空中放气。其环境可参照第三、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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