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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0年0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09月19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7日批准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9月19日发
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 和
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 馆)
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 理
领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
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她下 列
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
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口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 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 消
防机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
期进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
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
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
  第五条 宾馆进行室内装修工种施工,应在开工前15日,将工程施工方案 和
防火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
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宾馆应对住宿的旅客(含写字楼的承租人,下同),进行防火安 全
教育。
  宾馆内住宿的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确需增设电气设备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四、接受宾馆保卫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写字楼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
并严格履行。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宾馆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或违反本规定应 给
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理;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公寓和其他旅馆的防火安全管理,由市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 安
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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