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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09月25日 颁布单位:

    关于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市属有关委、办,各工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计经委、环保局、劳动局、
物资局、公安分县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自1990年5月,我市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以来,在禁用地区
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保证北京的生产安全,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做出了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经委、计委联合下发的《北京
市溶解乙炔生产发展规划》【92】京经安字第667号文)的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
决定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和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改用瓶装溶解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原使用管道输
送式乙炔发生器的部门,可改用瓶装溶解乙炔汇流排的形式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二、个别规模较大,不能按期停止使用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的企业,必须向
市经委申报缓期停用.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使用地点、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规格、制造单位、
制造时间、安全附件、三废处理、年电石用量、以及申请缓停原因和时限.
    三、本市瓶装溶解乙炔由经市经、计委批准,并报化工部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
的5个溶解乙炔生产厂定点生产经营(具体单位名称见附件).外省市瓶装溶解乙炔
进京由市物资局统一负责,并由市化轻公司统一经营,其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化工部
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定点厂,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进.
    四、本市各溶解乙炔生产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6819-86"溶解乙炔
"国家标准,严格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销售服务,尤其在远郊区县边远地区要
多增设销售网点,并要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贮存、使用的安
全知识.
    五、市、区、县各级环保、劳动、消防部门负责对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
    附件:
    北京市目前生产溶解乙炔定点厂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电石厂
    地    址:丰台区大灰厂395号
    电    话:63886865  63886593  63886592
    邮政编码:100074
    北京东方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朝阳区石各庄
    电    话:65761215
    邮政编码:100024
    北京氧气厂大兴合营溶解乙炔分厂
    地    址:大兴县庞各庄镇
    电    话:69243317  69243336  67716003
    邮政编码:102601
    空军北京航空地面设备制造厂乙炔分厂
    地    址:丰台区南苑机场内西侧
    电    话:67094980  67091970
    邮政编码:100076
    北京益顺乙炔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顺义县俸伯乡后俸伯村北
    电    话:69445175
    邮政编码: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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