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
|
颁布日期:1995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09月25日 颁布单位:
|
关于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通知 市属有关委、办,各工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计经委、环保局、劳动局、 物资局、公安分县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自1990年5月,我市在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以来,在禁用地区 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保证北京的生产安全,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做出了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经委、计委联合下发的《北京 市溶解乙炔生产发展规划》【92】京经安字第667号文)的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 决定在全市普及使用溶解乙炔,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和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改用瓶装溶解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原使用管道输 送式乙炔发生器的部门,可改用瓶装溶解乙炔汇流排的形式进行焊接、切割作业. 二、个别规模较大,不能按期停止使用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的企业,必须向 市经委申报缓期停用.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使用地点、管道输送式乙炔发生器规格、制造单位、 制造时间、安全附件、三废处理、年电石用量、以及申请缓停原因和时限. 三、本市瓶装溶解乙炔由经市经、计委批准,并报化工部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 的5个溶解乙炔生产厂定点生产经营(具体单位名称见附件).外省市瓶装溶解乙炔 进京由市物资局统一负责,并由市化轻公司统一经营,其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化工部 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定点厂,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进. 四、本市各溶解乙炔生产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GB6819-86"溶解乙炔 "国家标准,严格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销售服务,尤其在远郊区县边远地区要 多增设销售网点,并要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贮存、使用的安 全知识. 五、市、区、县各级环保、劳动、消防部门负责对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 附件: 北京市目前生产溶解乙炔定点厂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电石厂 地 址:丰台区大灰厂395号 电 话:63886865 63886593 63886592 邮政编码:100074 北京东方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朝阳区石各庄 电 话:65761215 邮政编码:100024 北京氧气厂大兴合营溶解乙炔分厂 地 址:大兴县庞各庄镇 电 话:69243317 69243336 67716003 邮政编码:102601 空军北京航空地面设备制造厂乙炔分厂 地 址:丰台区南苑机场内西侧 电 话:67094980 67091970 邮政编码:100076 北京益顺乙炔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顺义县俸伯乡后俸伯村北 电 话:69445175 邮政编码:1013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