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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1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

各文物拍卖企业、各文物商店
  2008年,第29届夏季奥运会将在北京举办。为展现文物经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以高尚的从业品德、以优良的服务环境、服务水平,展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做出应有贡献,为奥运增光,为北京添彩。现就迎奥运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活动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商店经营管理
  (一)经营文物艺术品,须符合开办文物商店的基本条件,经工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文物经营活动。
  (二)文物商店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其经营行为,开展经营活动。
  (三)文物商店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和来源不明的文物,并不得出售出土出水文物。
  (四)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循下列规定:
  1.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不诱导、不误导,合理报价;
  2.对复仿制品、有暗伤和瑕疵的文物必须要有明示,不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以新充旧;
  3.出售价格昂贵的商品时,应当开具信誉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据;
  4.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五)各文物商店必须服从和执行所在经营场所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做到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六)文物商店要做到店面整洁高雅,商品摆放有序,店内无障碍物。
  (七)从业人员要做到着装整洁,举止大方。微笑服务,礼貌服务,文明服务。接待客人过程中要站立服务,耐心细致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在涉外服务中,对待不同宗教信仰及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客人时,要充分尊重顾客的不同习惯。在承认文化差异、了解文化差异、重视文化差异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交往中认同的习惯性做法,并以此指导经营服务工作。在为外国朋友服务时既要热情礼貌,又要不卑不亢。既要充满自信,又要善待他人尊重对方。在奥运会举办期间要做到文明礼貌地接待奥运来宾,体现出文物经营行业的优秀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用双语服务。
  (八)文物商店在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文物的安全。应在接待过程中设专人看管文物。每日下班时需清点店内文物,每日上班时也需进行清点。对于各自的文物库房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火、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文物商店应设立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店的文物安全负责。
  (九)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服从文物、工商、公安及文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违反文物法规及其他法律的行为应积极予以举报。
  二、关于加强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当在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后,方可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活动。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征集出土文物、出水文物上拍;
  2.具有二、三类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一类资质企业所经营的文物;
  3.举办拍卖活动要严格遵守文物拍卖审批程序。举办拍卖活动需提前35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报送举办拍卖活动的请示,并同时上报拍卖文物清单及光盘。
  4.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活动前7日内到其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拍卖会前备案手续,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办理拍卖会后备案手续。
  5.文物拍卖企业在举办拍卖活动前,应当主动与拍卖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行拍卖活动的申报,待取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对拍品的安全负责,对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安全负责。
  6.文物拍卖企业在征集拍品和预展过程中,应当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了解拍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全方位信息,并如实向有关当事人做出说明,不欺骗,不误导,不隐瞒。不违规操作,不做虚假宣传。
  7.文物拍卖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拍卖企业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8.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在其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企业及员工的物品,也不得在其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
  9.对于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文物拍卖企业应妥善保管,并按约定及时交割;对于流拍的拍卖标的,要按约定及时返还给委托人。
  (三)文物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文物、工商、商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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