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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颁布日期:2003年0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改变文物原状。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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