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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有关规定

颁布日期:2002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各区县文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需要写明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文物保护预案。内容包括文物建筑安全防护措施、用电方案、消防措施。
  3、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方案。内容包括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需要搭建临时设施方案。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活动的批件。
  5、申请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文物建筑的安全,不会对文物造成不利影响;可以承担由于举办展览、展销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经审核批准举办活动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及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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