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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变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颁布日期:2002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变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文物建筑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使用单位的上级单位的意见。
  4、房产证明。
  5、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经审核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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