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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北京市卫生局系统对直属单位相关涉法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直属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债务风险,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局起草制订了《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将本通知转发至直属单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电话:83970713、83970720

                                北京市卫生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相关涉法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直属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债务风险,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的直属单位(含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育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重大涉法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涉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基本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购置、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改组改制等重大经济行为。
  (二)直属单位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署的项目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民事或经济合同。
  (三)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群体性医患纠纷、重大经济赔偿民事诉讼、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医疗纠纷。
  (四)发生民事侵权、经济合同违约等其他需要依法予以赔偿的案件。
  (五)被诉到法院、检察院的重大法律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市卫生局报告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直属单位涉法事项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药监局局长、市中医局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办公室及市药监局、市中医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承担重大涉法事项报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经济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直属单位处理重大涉法案件的能力。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报告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承担相关报告事宜,并加强对本单位重大涉法事项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包括:重大涉法事项报告、项目背景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涉及经费来源渠道、签署合同复印件、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等。
  涉及《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高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报告的涉法事项进行登记,对于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将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重大涉法事项报告职责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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