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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对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是指对在我市出生及居住的0-6岁儿童,采用询问、观察、心脏听诊、血氧饱和度测查的方法进行的相应检查。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统计和质量控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参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遵循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筛查机构的筛查环境、设备和人员技术水平应当符合筛查工作要求,筛查人员应当接受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筛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方法和要求,在对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定期健康体检时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第六条 筛查机构应当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情况记录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中,并对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
  对需要转诊及复诊的儿童,筛查机构应当出具《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告知家长持转诊单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
  筛查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转归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转归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上。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和北京华信医院为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诊断机构应按《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筛查机构转诊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为持转诊单的儿童就诊提供方便,根据临床检查及相关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对儿童家长提出有关治疗建议,并填写转诊单中的相关内容。
  诊断机构应加强机构内部的质量检查,提高服务水平能力。
  第九条 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接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质量检查。
  第十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诊断、登记、转诊、追访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
   2.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
   3.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

  附件1: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先心病)筛查是为了早期发现先心病儿童,及时给予诊断、治疗,提高儿童健康生存水平,减少死亡。
  一、筛查对象与时间
  (一)对象:在北京市出生及居住的0-6岁儿童。
  (二)时间:在新生儿初次访视、满月访视时,以及1月龄-6岁儿童的定期健康检查时进行。
  二、筛查设备
  (一)听诊器:医用听诊器。配备钟式和膜式两种胸件。
  (二)经皮测氧仪:
  经皮测氧仪参考技术参数:
  1血氧饱和度测量范围:0~100%,精确度±1%。
  2测试探头:适合各年龄段(新生儿、婴儿、幼儿)儿童使用的不同测试探头,耗材较少,能够持续性使用。
  3视窗显示:血氧饱和度、心率。视窗明亮易读,字体明显清晰。
  4温湿度:适用于室内外温湿差变化。
  5电源要求:电源充电和(或)普通电池充电,测量耗电少、价格低廉。
  6体积、重量:外观体积应小于15"(高)×10"(宽)×3.3"(厚);重量应小于250g。
  三、筛查方法及步骤
  (一)告知:告知家长本次筛查目的、方法,征得家长同意。
  (二)询问:询问家长,儿童是否有喂养困难、呼吸急促或困难、多汗等表现。
  (三)观察:观察儿童是否有紫绀(面色、口唇、舌、指趾甲床)、声音嘶哑、生长发育迟缓等表现。
  (四)心脏听诊:
  1听诊环境相对安静,并尽可能在儿童平静状态下听诊。
  2在听诊前需检查听诊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时耳具要恰好封住外耳道口。
  3听诊部位:分别在胸部体表的二尖瓣听诊区、主动脉瓣听诊区、肺动脉瓣听诊区进行心脏听诊。
  4听诊时注意心率、心律、心音以及心脏杂音的性质、时间、程度。
  (五)使用经皮测氧仪进行测试:
  1测试时间:新生儿初次访视、满月访视时均要使用经皮测氧仪测试血氧饱和度;1月龄-6岁儿童定期健康检查中如发现先心病可疑征象时要加测血氧饱和度。
  2步骤:打开经皮测氧仪开关,将专用指套或指夹,夹(套)于新生儿(或儿童)指(趾)端的最佳位置,观察仪器视窗,当视窗显示数字停止跳动稳定后记录测试结果。
  3注意事项:操作过程动作轻柔,四肢指(趾)末端温暖,尽量在新生儿(或儿童)平静状态时测量。指(趾)末端过凉、哭闹或移动将影响测试的准确性。
  四、筛查结果记录
  (一)查体及心脏听诊记录
  筛查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新生儿访视记录”或“儿童定期体检记录”的“皮肤”及“心”一栏中。新生儿(或儿童)如出现紫绀、心脏杂音体征时,在“皮肤”一栏中以“部位+紫绀”的方式进行记录,如“口唇紫绀”;在“心”一栏中填写“杂音”。
  (二)经皮测氧仪测查结果记录
  新生儿(或儿童)测试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新生儿访视记录”或“儿童定期体检记录”的“其他”一栏中,以“经皮测氧+测查数值”的方式进行记录,如“经皮测氧93%”。
  (三)筛查出的可疑儿童记录
  筛查出的可疑先心病儿童相关情况应填写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
  五、转诊
  (一)转诊指征:有下述情况可酌情考虑转诊。
  1出现可疑征象:紫绀、呼吸急促或困难、声音嘶哑、反复呼吸道感染、喂养困难、生长发育迟缓等。
  2心脏听诊闻及杂音。
  3经2~3次反复测试,血氧饱和度数值均显示<95%。
  (二)告知:医生需将筛查结果告知家长,并建议家长持“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北京市0-6岁儿童先心病诊断医院进行诊断。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和北京华信医院。
  (三)转诊单填写:转诊或复诊时,由筛查机构的医生填写“转诊单”。“转诊单”第一、二联全部内容要逐一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空项;以划圈注明初诊或复诊及次数、标注可疑征象。填写后将第一联留存筛查机构,将第二、三联交家长。
  六、诊断与干预
  (一)诊断医院专业医生在约定时间内对持有“转诊单”的儿童进行接诊,进行相关检查并进行诊断,根据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提出治疗建议。
  (二)诊断医院接诊医生应填写“转诊单”中第三联内容,项目需逐一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空项,并将“转诊单”第二、三联留在医院,定期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七、追访
  负责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的机构(以下简称筛查机构)对本机构筛查出的可疑儿童的转归情况进行追访,尤其是对3个月内仍未见到“转诊单”返回的儿童。追访的转归结果应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及时记录。
  八、信息管理
  (一)筛查机构
  1将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反馈回的“转诊单”第二、三联贴在对应的“转诊单”第一联上,留存备查。
  2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按项目填写可疑儿童、已确诊儿童的相关信息,不得空项。
  3上报数据时需在该儿童《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首页“疾病记录”一栏中注明“先心病某年某月已上报”字样,以避免重复上报。
  4按常规年报时间的规定上报“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北京市新生儿管理及儿童死亡情况年报表”、“北京市0-6岁散
居儿童保健年报表”中的先心病可疑人数及确诊人数至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二)诊断机构
  由专人负责收集本医院“转诊单”的第二、三联,经审核后于每年2、5、8、11月的15日前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三)区县妇幼保健院
  1将北京妇幼保健院返回的“转诊单”第二、三联在1周内及时反馈给筛查机构。
  2按常规年报时间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以下数据:汇总本辖区内筛查机构填报的“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将新生儿确诊人数填报于电子版“北京市新生儿管理及儿童死亡情况年报表(1)”中,在“先天性心脏病”一栏“27”列中填报先心病确诊人数;在纸质报表“27”列中填报“确诊人数/可疑人数”; 将1月龄-6岁儿童确诊先心病人数填报于电子版“北京市0-6岁散居儿童保健年报表”“先心病”一栏,按“新发人数”与“既往人数”分别上报。新发现的确诊人数在纸质版“北京市0-6岁散居儿童保健年报表”“先心病”一栏“34”列中记为“确诊人数/可疑人数”。
  (四)北京妇幼保健院
  1由专人负责收集诊断医院填写的“转诊单”的第二、三联,于每季度2、5、8、11月20日向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反馈。
  2每年对全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数据汇总,填报“北京市新生儿管理及儿童死亡情况年报表”、“北京市0-6岁散居儿童保健年报表”。将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情况分析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九、质量控制
  (一)筛查机构应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儿童先心病筛查工作。筛查人员要接受市级统一培训,心脏听诊、经皮测氧操作符合技术要求。
  (二)诊断机构应规范对上转先心病可疑儿童的接诊程序。按要求填写“转诊单”,及时收集上报信息。
  (三)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对筛查机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对转诊单填写、信息上报、筛查可疑儿童的追访管理工作定期指导。每年组织对筛查机构及诊断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检查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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