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推进网吧行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强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的规范管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市发〔2009〕35号),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意见发布30日后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推进网吧行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强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的规范管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市发〔2009〕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网吧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文化局为本市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其职责: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
2、将本市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4、对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协助文化部调查本市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
6、根据全市网吧市场管理实际对全市网吧的布局和规划进行调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
(二)区、县文化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负责网吧连锁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连锁门店的审批工作;
3、负责为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认定条件
申报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
外埠经文化部认定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可以同等条件在本市设立连锁门店。
三、申请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需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锁企业章程及公司组建和发展可行性报告;
(二)连锁企业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拟新设立企业名称及拟变更企业名称列表;
(四)连锁企业控股、收购、重组、兼并单体网吧的协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统一的服务规范以及统一的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包括门店招牌、店内标识、装修设计及店员服装等);
(六)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网吧连锁企业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
2、网吧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使直营门店达到规定数量后方可提出认定申请。
3、市文化局对通过本级认定审查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4、通过认定的北京市网吧连锁企业申请设立新的连锁门店,应当向区、县文化委员会提交有效期内的认定证书。
5、对年审不合格的网吧连锁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二)关于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
1、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是指网吧连锁企业总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网吧企业。
2、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此实施意见调整范围之内。
3、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三)实施时间
1、自北京市文化局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据市文化局认定结果受理网吧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设立申请。
2、自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其连锁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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