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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化局

朝阳区文委、海淀区文委、丰台区文委、门头沟区文委、房山区文委、通州区文委、顺义区文委、大兴区文委、昌平区文委、平谷区文委、怀柔区文委、密云县文委、延庆县文委,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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