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文委、海淀区文委、丰台区文委、门头沟区文委、房山区文委、通州区文委、顺义区文委、大兴区文委、昌平区文委、平谷区文委、怀柔区文委、密云县文委、延庆县文委,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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