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局对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修订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京文研发〔2008〕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北京市文化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