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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12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语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用字监督工作管理,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现将《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促进本市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特聘任“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监督。
  二、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条件
  1.热爱语言文字工作,志愿担任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
  2.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素养;
  3.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4.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开展社会用字监督工作所需的身体和时间条件;
  5.参加市语委办举办的任职培训,经考核合格;
  6.每个区县至少有1名监督员具有一定的英文素养。
  三、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1.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用字实施监督,定期巡查责任区的社会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宣传教育,建议其改正。认真填写《北京市社会用字监督意见书》,做好监督工作记录;
  2.需要协调的难点、重点问题,及时报告区县语委办;
  3.积极参加区县语委组织的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工作,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4.主动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区县语委办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应用水平,丰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知识;
  5.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积极向《语文导报》、“北京市语言文字网”等有关刊物、网站提供信息。
  四、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实行市、区县语委两级管理。
  (一)市语委办公室职责:
  1.审核区县语委办推荐的人选条件,向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颁发聘书;
  2.对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进行任职培训和考核,举办年度业务培训并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3.对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反映的社会用字问题,进行市级层面的协调;
  4.对社会用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区县语委办公室职责:
  1.向市语委办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人选;
  2.指导和管理本区县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
  3.组织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参加市语委办举办的业务培训;
  4.为每位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划分责任区,指导他们进行个别巡查和监督,定期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检查;
  5.对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反映的社会用字问题,进行区级层面的协调,必要时向市语委办报告;
  6.对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并向市语委办报告,提出表彰奖励人选;
  7.管理好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档案、资料。
  (三)聘任与解聘:
  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由区县语委办推荐,市语委办聘任,每届聘期2年,名额分配到各区县。
  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参加监督工作的,本人应向区县语委办声明,由区县语委办提出更换监督员人选,并报市语委办备案。
  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在任期内3次以上不参加市、区县语委组织的培训、会议和检查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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