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精神,鼓励艺术表演团体多为京郊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的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艺演出,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京郊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京郊边、少地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认定的51个边远山区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到京郊边、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的演出。
第五条 公益性演出的剧(节)目,须是艺术表演团体创作、移植,反映时代主旋律,弘扬民族文化,健康向上,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剧(节)目。
第六条 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每年应根据乡镇和行政村村民的文化需求,做出演出的年度计划,报市文化局批准。同时负责组织对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根据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的年度要求,负责向有关艺术表演团体发布信息。同时配合区县文化委员会,做好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对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审查验收合格的,应填写《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剧(节)目审查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并由区县文化委员会报送市文化局存档。
第八条 艺术表演团体深入京郊边、少地区乡镇和行政村进行享受政府补贴的演出,须持有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开据的证明信。
演出后应填写《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填写好的《登记表》报送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存档。
第九条 市文化局和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健康和艺术质量。演出行业协会应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信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每单场演出的统计标准为:每台剧(节)目的演出时间不得低于75分钟;观众人数原则不得少于100人。
不足上述标准的小型演出,按实际演出的时间累计,核算场次数;联合组台演出,各参演单位按参加演出节目的演出时间累计,核算场次数,即:每场75分钟。年度内累计时间不足一场的,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累计。
第十一条 京郊边、少地区的区县文化委员会,须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填写好的《艺术表演团体赴京郊边、少地区公益性演出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和《登记表》,一并报到市文化局。
第十二条 《验收表》、《登记表》、《统计表》由市文化局统一设计制作。由京郊边、少地区的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管理和发放使用。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每场给予演出补贴人民币5000元。
对京郊边、少地区所在的区县文化委员会,每年为执行此项工作的成本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执行此项工作不力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补贴经费由市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每半年核拨一次。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