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处、科教处、群体处、竞体处、监察处、法规宣传处及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竞赛中心:
为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工作的实施,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现将《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收审部门工作职责》和《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收审部门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体育局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实行"收审分开"的原则,现就我局承担行政许可的受理部门和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如下: 一、受理部门 承担市体育局权限内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工作内容 1、负责我局权限内行政许可和对社会服务项目的受理、转办、告知和存档等工作。对材料齐全的申请项目转交审理部门。在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局信息中心。 2、接待申请人的咨询,积极主动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3、将办结后的文书统一归档。 (二)工作标准 1、熟悉申办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确保受理项目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督促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审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交、告知工作。 2、移交手续清楚,档案材料齐全。 3、回答咨询语言规范、简洁,态度和善。 二、审理部门 承担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类项目的审核、审定和制作行政决定文书的工作。 (一)工作内容 负责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类项目的审核、审定工作,并将审定意见按法定形式和要求制作成行政文书转交受理部门。 (二)工作标准 1、熟悉有关申请项目的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按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工作,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分为两种: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的条件符合规定或标准的,作出《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意见书》(以下简称《许可意见书》);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的,作出《北京市体育局不予行政许可意见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意见书》)及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材料部分欠缺或部分不符合规定标准而有待补正材料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书》及附有《补正材料通知书》(需补正的内容、标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有现场核查要求的申请项目,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规定做出核查笔录。 3、对作出的行政决定(含对该项目需要下发的批准文件),加盖北京市体育局公章,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受理部门。
2004年12月7日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原则,结合我局承担行政许可和履行社会服务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行政许可全程代理制受理、审理工作流程。 一、受理部门 行政服务办公室是市体育局承担行政许可申请全程代理的受理部门。具体工作是: (一)窗口接待 1.项目受理 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市体育局的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属于具有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资格。 对属于市体育局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的项目,且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应核实下述材料: (1)《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如申请者系代理人,须同时提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2)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按照法规、规章提交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3)逐项核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是否合法、有效,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4)其他事项(如:材料中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 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以下简称《工作流程表》)的"受理部门"一栏中的受理人意见,并报部门领导审签,审签后即填写《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在"联系人"处签字,将其中一份交给申请人,而后录入《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事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以下简称《补充材料通知》),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市体育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申请人要求,可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留取一份存档。 2.回答咨询 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涉及市体育局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简明解答。 (二)转办 受理程序结束后,即通知审理部门来受理部门领取受理材料,同时在计算机上录入《登记表》。与审理部门的接件人核签《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材料签收单》(以下简称《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留存,同时附上已填写的《工作流程表》和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理部门。 以上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回复告知与归档 1.回复告知 在接到审理部门转来行政许可决定文本和相关附件时,应与交件人核签《材料签收单》,并将其中一份交与审理部门存查。 材料应有: (1)《工作流程表》。 (2)行政许可决定。即:《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系列文件,或含批准文件等。 (3)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上述材料核实无误后,立即通知申请人、录入《登记表》并通报局信息中心,制作《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下称《送达通知书》)。 对准予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面交的材料有:《决定书》(或含批准文件)及《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面交的材料有: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全部申请材料及《送达通知书》; 对有待补正材料,暂时不予其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面交的材料有:《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下称《补正材料通知书》)。 对自动撤消行政许可申请的,应退还申请人全部材料。面交申请人材料时,要逐一核清,并请申请人签收。回复与告知的期限为1个工作日。 无论决定许可与否,均要在《登记表》中有完整登录。 2.归档 留档的材料分为两类: 准予许可项目的有:《申请书》原件(或含《委托书》)、受理通知书(一联)、《工作流程表》、《材料签收单》(一联)、《决定书》(或含批准文件)一份、全部申请材料和《送达通知书》(一联)。(或有《补正材料通知书》) 不予许可项目的有:《工作流程表》、《材料签收单》(一联)、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只留存《不予受理通知书》(一联)。 对自动撤消行政许可申请的,在《登记表》中注明。 二、审理部门 (一)取件、审核 审理部门在取回申请材料后,审核人员要根据有关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 有现场核查要求的,须到现场核查。核查时须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工作证件。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完整地做出《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以下简称《核查笔录》)。 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后,在《工作流程表》的"审理部门"栏中填写审核人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二)处长负责复审 复审后签署意见。 (三)局级主管领导负责审定 审定后签署意见。 (四)文书制作 审核人员根据审定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制作《决定书》文书(本含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制作《决定书》文书时须具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理由要充分、清晰、完整。 3.对需要补正材料而暂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在三日内制作出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审核人员将行政决定的文书制作并核实无误后,凭《工作流程表》上的审定人员签字,到局办公室加盖"北京市体育局"公章后,将该项目的材料一并转交受理部门。 转交材料有: (1)《工作流程表》; (2)《决定书》(含批准文件); (3)申请人的《申请书》原件(含《委托书》); (4)申办项目的全部材料(根据不同项目,数量、种类另附); (5)其他相关附加材料。 向受理部门转交材料时,与领收人核签《材料签收单》,并取其一份留档存查。 审理部门须在审理时限内,完成审核、审定和制作公文的事项(审理时限为6--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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