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5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06月27日 颁布单位:京体计字[2005] 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体育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 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二、 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的物资。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办理;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并与现有设施配套。
  第八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它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九条 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索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接受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等计价,进口设备的买价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固定资产,应限期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先按估计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四) 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计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五) 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入账。
  第十二条 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如调整入账价值,必须报市体育局审核批准。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四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价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等。
  (一)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 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 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 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 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农[1996]97号)执行。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不得擅自处置。
  (二) 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单位决定,将处置情况报北京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处置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每批次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向北京市体育局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每批次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交上述资料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并由北京市体育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
  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 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证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低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体育局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的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定固定资产原价。物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每个账页内按使用单位设专栏,每月按固定资产增减的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各部门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应当为每一个固定资产项目设置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载明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维护和更新改造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领用固定资产要完善各项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同时实行专管共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要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馈设备状况、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由于责任事故、贪污盗窃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和浪费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或采取分期分批清查核对的办法,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如发现盈亏、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
  (二) 使用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三) 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四) 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局将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有无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专(兼)管干部,职能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保值增值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