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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关于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中的投诉办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关于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关于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中的投诉办理规定》。现将关于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关于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中的投诉办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和规范化服务,确保全程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对待工作不推诿,确保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三、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严禁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物品和有价证(卡)。
  五、严禁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用公款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
  六、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出资的外出或境外旅游。
  七、严禁以个人名义向服务对象拉赞助、变相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
  八、严禁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在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中的投诉办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全程办事代理的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受理部门
  市体育局监察处
  二、投诉方式
  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或其它行政服务事项时,对工作人员违反全程办事代理规定的行为,均可投诉。投诉可采取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涉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变相摊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受理
  投诉由市体育局监察处负责接待、受理。接待投诉人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电话投诉记录或书面投诉收件登记工作。
  四、投诉处理
  市体育局监察处所受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相应答复。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处理完毕的,市体育局监察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办理,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市体育局监察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
  投诉电话:87244844;87244840。
  投诉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
  邮政编码:1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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